重要事項說明

申請提醒
 
 
基於每位客戶的信用條件不同,您所申請的內容,包括金額、期間、每期應付款、利率等,可能與最後核准內容不同,敬請以本公司與您聯繫時的說明、核准簡訊及相關契約所載內容為準。
申請案件須經本公司依申請人的資力、信用狀況、擔保及相關資料等綜合評估做成核決條件,本公司會將該核決條件通知申請人,並經申請人同意本公司核決內容後始為成立。本公司會依申請人於申請時填載的相關文件裡面的授權條款,將雙方合致之條件填載於相關契約書。
遲延利息計算
 
 
依每期繳款日繳付款項時,除應繳付遲延期款外,另應依延滯天數按年息16%加計延滯金。
(延滯天數:應繳日至實際補款日遲延天數計算,並以日曆天為單位)
提前解約金計算
 
 
如欲提前清償全部未到期債務,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預告;且應以未到期本金餘額總和加收12%為懲罰性違約金,連同未到期之本金餘額及依前一期未到期本金餘額計算至解約日前一日之應付利息,並加計為行使或保全本契約書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作為「期前清償總金額」。
付款方式
 
 
1. 可於訂約日按所訂付款日將各期款預開立票據,由本公司逐期兌領。
2. 各期應付款日以現金匯款或超商代收或透過其他自動化設備方式或透過臺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業務(ACH)機制授權本公司自您所提供之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扣繳繳付。
註:選擇之繳款方式如有代收手續費,敬請您自行負擔。
本票擔保
 
 
您與連帶保證人應共同擔任發票人簽發面額與申請金額同額、未載到期日、載明年息為16%,記明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交付本公司收執。
如有違約情形,本公司得使用此本票作為其違約時依本契約書應負一切債務求償之用,並授權本公司填載到期日及其他依票據法規定行使票據權利所應記載之事項。
動產抵押
 
 
您與連帶保證人應將案件標的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辦理最高限額之第一順位動產抵押權登記於本公司,其擔保範圍為登記有效期間內在本公司處已發生未清償之一切債務。
標的保險
 
 
於分期付款期間,應以本公司為唯一受益人,依標的得投保之市價,足額向保險公司投保竊盜損失險、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保費請自行負責。保險事故發生,不論保險公司因何事由拒絕或延遲賠款或賠額不足時,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之本息、延遲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
權利無瑕疵
 
 
您與連帶保證人無論契約簽署之前或之後,其產權均應無瑕疵且合法所有,第三人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或設定負擔,亦無政府法令禁止扣押或禁止持有、轉讓或質押之物品。
期限利益的喪失
 
 
您與連帶保證人或標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分期償還利益,本公司得不經通知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分期債權,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規定經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之受託人協尋取得占有標的,並公開拍賣:
(一)
未能按期償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價金等款項),或所給付票款有任何一期不獲兌現時,或票據未到期前發票人或背書人列為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或其他原因被退票時。
(二)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擅自將抵押物出賣、出借、出租、移轉、典押、拆解、破壞、出質、轉讓或為其他處分時,或有害抵押權行使時,或行為足使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者,或因違反政府法令,使標的物被留置、扣押、沒收、毀損、滅失時。
(三)
因其他債務關係而受扣押、執行、處分(包括但不限於保全程序),或聲請破產、和解或宣告倒閉清算、聲請重整、前置調解,或依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及其他有害本公司之權益時。
(四)
因死亡、失蹤或其他事由開始繼承,而其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五)
遷移住所而不通知本公司(地址遷移時,應於一周內以書面通知)。
(六)
本公司認為信用有重大貶落之虞,或將名下財產交付信託時,或連帶保證人之保證能力顯為不足,而不依本公司之通知更換連帶保證人或加強擔保時。
(七)
違反契約各項約定或有脫產行為等企圖逃避債務之情事時。
(八)
抵押車輛被吊銷牌照或抵押車輛所有者之營業執照被吊銷時。
(九)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致行為能力有缺陷時。
(十)
違反與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往來之任何契約或其他約定時。
(十一)
經查證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受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十二)
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於合理期間無法聯繫、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等身分資訊、對繳款資金來源不願配合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說明或提供資料者。
資金用途
 
 
實際資金用途不得用於購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及相關函釋等規定所限制之不動產,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逕以違約論處。
契約最終決定權
 
 
如因法令/政策變更(含主管機關對法令解釋變更)或授信政策異動等情事,本公司得保留最終撥款與否及撥款時程變更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