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與連帶保證人或標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分期償還利益,本公司得不經通知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分期債權,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規定經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之受託人協尋取得占有標的,並公開拍賣:
(一)
未能按期償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價金等款項),或所給付票款有任何一期不獲兌現時,或票據未到期前發票人或背書人列為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或其他原因被退票時。
(二)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擅自將抵押物出賣、出借、出租、移轉、典押、拆解、破壞、出質、轉讓或為其他處分時,或有害抵押權行使時,或行為足使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者,或因違反政府法令,使標的物被留置、扣押、沒收、毀損、滅失時。
(三)
因其他債務關係而受扣押、執行、處分(包括但不限於保全程序),或聲請破產、和解或宣告倒閉清算、聲請重整、前置調解,或依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及其他有害本公司之權益時。
(四)
因死亡、失蹤或其他事由開始繼承,而其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五)
遷移住所而不通知本公司(地址遷移時,應於一周內以書面通知)。
(六)
本公司認為信用有重大貶落之虞,或將名下財產交付信託時,或連帶保證人之保證能力顯為不足,而不依本公司之通知更換連帶保證人或加強擔保時。
(七)
違反契約各項約定或有脫產行為等企圖逃避債務之情事時。
(八)
抵押車輛被吊銷牌照或抵押車輛所有者之營業執照被吊銷時。
(十)
違反與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往來之任何契約或其他約定時。
(十一)
經查證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受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十二)
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於合理期間無法聯繫、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等身分資訊、對繳款資金來源不願配合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說明或提供資料者。